
ESO組合模仿行為涉嫌侵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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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文娛北京8月12日電(記者 任思雨)近來,因模仿明星而走紅的ESO組合頻頻登上熱搜。
在短視頻平臺,ESO組合擁有眾多粉絲,其成員包括但不限于鹿哈、黃子誠、權酷龍、王俊卡、王二博、林俊絕、張藝興等等,他們從組合名稱、成員名稱、造型妝容等等都模仿了EXO、TFBOYS等多個當紅組合中的藝人。
ESO組合。來源:視頻截圖。
近日,ESO組合成員“鹿哈”接受采訪,并表示從沒覺得自己是網紅,“山寨對我們也是很好的稱呼”,不覺得模仿丟人。還有網友偶遇主持人楊迪、歌手劉維與ESO共同錄制某綜藝,楊迪隨后兩次作出回應,稱錄制節(jié)目自己事先不知情,會告知節(jié)目組將相關片段剪掉,并表示硬實力才應該是推崇和有價值的,不會助長這種風氣。
因為“山寨”明星,ESO組合在走紅的同時也引發(fā)大量爭議。有網友認為他們搞笑好玩,也有很多人表示這是碰瓷、嘩眾取寵,還有人提出,如此模仿明星,是否涉及侵權?
對此,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中輝接受中新文娛采訪時指出,EXO作為韓國男子流行演唱組合,鹿晗、黃子韜、張藝興等中國明星曾經加盟,在公眾尤其是年輕人群體中有一定影響。ESO組合模仿EXO組合的名稱,又模仿鹿晗、王一博、張藝興、林俊杰等流量明星,取名鹿哈、王二博、張藝西、林俊絕等名字,這種模仿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中的商業(yè)標志混淆行為,或者叫仿冒行為,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張中輝律師表示,商業(yè)標志混淆行為,是指在市場交易中,經營者擅自利用與他人商業(yè)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,使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發(fā)生混淆,或是明示或者暗示其生產、經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與他人存在某種聯系而發(fā)生混淆的行為。一般在習慣上將其稱為“仿冒行為”。
在張中輝律師看來,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,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,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經營者違反法律規(guī)定實施混淆行為的,由監(jiān)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沒收違法商品。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,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;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,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。情節(jié)嚴重的,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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