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男子請假照顧病危父親被認曠工辭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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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理請假是每一位職場人的基本權利
勞動者請假照顧病危父親
公司不予批準
并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
勞動者是否有權請假?
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?
小法身邊事
2017年,張某入職某公司,成為工勤崗的一名操作工。
2021年年底,張某父親被診斷為惡性腫瘤。張某間斷請假回老家照顧病重父親。
2022年3月1日,公司通知張某必須于3月6日前到崗,不到崗視為曠工。
3月4日(周五),張某返回公司工作后,接到醫(yī)院病危通知電話。張某向公司再次請假,但未獲批準。當晚,張某連夜返回老家。
3月10日,公司發(fā)郵件至張某。
張先生,因您在未經公司批準的前提下,3月7日至3月9日私自不來公司報道、上班,視為曠工3天。根據相關規(guī)定,屬于嚴重違紀,本單位決定從3月10日起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關系,請于3月14日前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(xù)。
3月11日,張某父親病逝。
張某經仲裁程序后,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賠償。
小法請法
民一庭 王海露
本案中,張某因照顧身患惡疾的父親向公司請假,既是履行贍養(yǎng)老人義務,亦屬孝親敬老的行為。在事假到期時,于3月4日應公司要求到崗上班,并因父親病危繼續(xù)辦理請假手續(xù),該行為可視為遵守用人單位規(guī)章制度的表現。
企業(yè)作為社會成員,應合理承擔孝親敬老的社會責任,對職工照顧父母的孝親行為予以適當包容和鼓勵。公司在知曉張某父親已處于彌留之際,未予批準請假,將張某事先已提出請假的情況下回家照顧父親行為認定為曠工,未體現以人為本的發(fā)展理念,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友善的要求不符,有悖于中華民族的傳統(tǒng)孝文化。
綜上,法院認定張某不構成曠工,公司解除合同屬違法解除。
小法對你說
百善孝為先,孝悌文化是中華民族的傳統(tǒng)美德。
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、遵守用人單位規(guī)章制度的義務。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的行使方式亦應盡善意、寬容、合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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