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江歌母親:接受一審判決 不上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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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19日,江歌母親江秋蓮在個人微博發(fā)布視頻稱,她接受“訴劉暖曦(原名劉鑫)生命權糾紛”一案一審判決結果,決定不上訴。
江秋蓮在視頻中稱,“這個判決結果在我意料之中。雖然判決賠償金額我并不滿意,但我起訴劉暖曦的目的本不在于賠償金多少。所以,我尊重城陽區(qū)人民法院的判決。
江秋蓮稱,“這個判決書帶有令我深深感動的溫度。它所褒揚和譴責的,是對我這幾年經(jīng)歷的理解和安慰,也是為整個社會樹立了風向標”。
澎湃新聞此前報道,2022年1月10日上午,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暖曦(原名劉鑫)生命權、身體權、健康權糾紛一案在山東青島市城陽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宣判,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(nèi)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(jīng)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,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。
法院審理認為,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,對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,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,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,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,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,具有明顯過錯,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。
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,扶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(tǒng)美德,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(nèi)容。司法裁判應當守護社會道德底線,弘揚美德義行,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。基于民法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:在社會交往中,引入侵害危險、維持危險狀態(tài)的人,負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;在形成救助關系的情況下,施救者對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賴,被救助者對于施救者負有更高的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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